首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第六节 巡考 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节 巡考 第二十八条 巡考人员应当全程参加试卷和答题卡的接收、存取、运送、分发、销毁等项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考点知识产权局指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必要时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