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第五节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第五节 第五节 监考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在总监考人的指挥下,明确岗位,按照分工完成下列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临场生病的,应当联系考点配备的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治疗;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说服其终止考试。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或暗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接打电话或者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