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第五节 监考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节 监考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临场生病的,应当联系考点配备的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治疗;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说服其终止考试。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