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第四节 考场规则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四节 考场规则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下列物品进入考场: 任何书籍、期刊、笔记以及带有文字的纸张; 任何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 应试人员携带前款所述物品的,应当在各科考试开始前交由监考人员代为保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