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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第七节

第七节 阅卷

第三十一条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统一阅卷的组织协调工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二条 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科目采取机读阅卷方式;专利代理实务科目采取无纸化人工阅卷方式。 第三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考试结束后公布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的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公众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对参考答案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拆封答题卡封装袋、机读阅卷、扫描答题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共同完成。 第三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参加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评阅工作,由相关专家组成阅卷领导小组制定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评分标准,阅卷人员应当根据评分标准认真阅卷。 第三十六条 阅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将答题卡带出阅卷地点,不得损坏或者丢失答题卡,不得外传与阅卷有关的信息。发现答题卡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不得…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分数情况。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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