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第七节 阅卷 第三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节 阅卷 第三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参加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评阅工作,由相关专家组成阅卷领导小组制定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评分标准,阅卷人员应当根据评分标准认真阅卷。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