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一编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一编 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一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第二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 第五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 第八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第十一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第十三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1)。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第十四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 2 1 4000 3 4200 4 4400 5 2 5300 6 3 5000 7 4 5000 8 5500 9 5000 10 6000 11 12 5500 13 6500 14 5500 15 5 5000 16 6 5300 17 7 5000 18 8 5500 19 9 3600 20 10 8000 21 11 6500 22 5000 23 12 6500 24 续上表 1 2 13 5800 3 14 5000 4 15 4600 第2表 客运专线铁路线间距 1 2 1 4400 3 4600 4 4800 5 5000 6 2 5000 7 8 9 10 11 3 5000 12 13 14 15 4 5000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 第十五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努力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 第十七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十八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 第十九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 第二十三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第二十五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六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第二十七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通过铁路通信网络连接,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工务机械段。 第二十九条 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第三十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第三十一条 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3表和第4表。客运专线铁路区间线路曲线半径规定见第5表。 1 2 200 160 120 120 80 3 3500 2000 1200 1200 600 4 2800 1600 800 800 500 第4表 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 1 2 3 4 第5表 客运专线铁路区间线路最小 1 2 3 200 2200 2000 10000 12000 4 250 4000 3500 10000 12000 5 300 4500 12000 14000 6 350 7000 12000 14000 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内燃牵引的可用至25‰,电力牵引的可用至30‰。 第三十二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1 2 3 4 80 800 600 600 5 120 1200 800 6 160 1600 2000 1600 7 200 2000 3500 2800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三十三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 第三十四条 路基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 第三十五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选择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良地质条件和特殊… 第三十六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桥涵的承载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 第三十七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 第三十八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维修通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 第三十九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 第四十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mm,曲线轨距按第7表规定加宽。 1 2 0 3 5 4 15 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8表。 1 2 3 第四十一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1 2 4 4 3 3 4 4 3 4 6 第四十二条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及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 第四十三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他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第四十四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新建或改建铁路上,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上且小于160km/h的区段,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轨底坡1:40、分动外锁闭的Ⅱ型道岔;列车运行速度160k… 第四十六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 第四十七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钉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内规定。 第四十八条 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线路和重载运煤专线等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九条 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均应设置道口标志、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十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第五十一条 新建的岔线,不准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道部批准,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 第五十二条 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征得铁路局同意,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 第五十三条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第五十四条 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 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信号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 第五十六条 电务段应设信号设备检修、修配、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等。电务段应在机务段内设机车信号检修、测试场所。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 第五十七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 第五十八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信号计算机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故障及超限告警。 第五十九条 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第六十一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第六十二条 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第六十三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六十四条 车站必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小于50m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400m。 第六十五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第六十六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也不宜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 第六十七条 有人看守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在有人看守的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m。 第六十八条 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 第六十九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七十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七十一条 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辨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t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 第七十二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装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第七十三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 第七十四条 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七十五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装设引导信号。 第七十六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第七十七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装设复示信号机。 第七十八条 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应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 第七十九条 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继电联锁和计算机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臂板电锁器联锁和色灯电锁器联锁)。 第八十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 第八十一条 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 第八十二条 非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 第八十三条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区域,根据需要,可采用调车区集中联锁。 第八十四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八十五条 闭塞设备分为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和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第八十六条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双线区段,应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列车紧急制动距离由两个及以上闭塞分区长度保证。 第八十七条 铁路运输指挥应装备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或调度集中设备(CTC)。 第八十八条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是铁路运输调度指挥的基础设施,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技术装备,由铁道部、铁路局、车站三级构成。 第八十九条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关键设备采用冗余配置。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采用双局域网,车站可采用单局域网。… 第九十条 调度集中系统应在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基础上构建,由铁路局、车站两级构成。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应设集中联锁,区间应设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 第九十一条 调度集中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设备采用冗余配置,通信协议与列车调度指挥系统一致。调度集中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各级采用双局域网并通过专用数字通道组成双环形广… 第九十二条 机车信号分为连续式和接近连续式。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半自动闭塞和自动站间闭塞区段应装设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 第九十三条 机车信号作为行车凭证时,由车载信号和地面信号设备共同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车载信号设备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的功能;地面信号设备应具有闭环检查功能,提供正… 第九十四条 列车超速防护系统由车载和地面信号设备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车载设备采用速度方式显示,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功能,不干扰司机正常操纵,超速时自动实施常用制… 第九十五条 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60km/h的列车,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结合使用,或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60km/h的列车,应采用列车超速… 第九十六条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电台)的电源,均应取自机车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110V时,电压波动允许范围为-20%~+5%。 第九十七条 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调车场应采用道岔自动集中;简易、非机械化驼峰调车场,根据需要可采用道岔自动集中。 第九十八条 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由控制系统、基础设备和监测设备构成。根据驼峰的站场布置和作业需要,选择、配置系统设备。 第九十九条 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驼峰信号机前适当地点装设车辆减速器的限界检查器。超限车辆通过时,应使驼峰信号机自动关闭,在控制台上发出相应的表示及音响信号,同时向峰顶… 第一百条 驼峰溜放车组速度控制调速制式可采用点式、点连式、连续式。点式采用减速器调速方式,点连式采用减速器-减速顶调速方式,连续式采用减速顶调速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 驼峰控制台上应有信号机的显示状态、道岔位置、轨道电路区段的占用情况及邻接联锁区的有关表示。当装设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时,应有车组顺序和进路去向的表示。半自动化、自动… 第一百零二条 道口自动信号,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道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门),栏杆(门)应自动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铁路通信应符合国家、铁道部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全程全网安全、可靠、迅捷、畅通。 第一百零四条 铁路通信应根据下列主要通信业务,配置相应通信设备: 第一百零五条 列车调度电话系统准许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调度员、列车段(车务段、客运段)值班员、机务段调度员、电力牵引变电所值班人… 第一百零六条 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装设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在编组站、区段站,应装设平面调车、驼峰调车等站场无线通信设备。 第一百零七条 区间通话柱应尽量靠近铁路,并安装在防护网内,与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应能保证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养路机械的施工作业要求,每隔1.5km左右安装一个;在自动闭塞区段,… 第一百零八条 在装备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区段,各类移动通信业务应由GSM-R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 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凡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信号传输线路,可采用电缆、光缆等传输手段。通信传输线路以光缆为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通信架空线路上,禁止架设广播线。 第一百一十二条 通信线路或设备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抢通和恢复: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第一百一十三条 铁路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铁路信息技术设备按其用途和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百一十五条 铁路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严格的测试、评审和认定。修改使用中的应用软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建立修改档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铁路信息系统网络按应用分为外部服务网、内部服务网和安全生产网,采用纵深的综合防御体系确保网络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 铁路信息系统的数据应保证安全、真实、完整、有效,并建立数据的保存、备份和查询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 铁路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及各项安全措施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生产调度与运行、技术支持、网络维护、应用软件维护、数据维护、信息安全管理、设备维修、资产管理等。 第五章 站场设备 第一百二十条 车站根据业务性质、运量大小及技术作业的需要,设置下列主要设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客运站舍,应根据客运量设有便于购买车票、办理行李包裹、候车、问事、引导、广播、携带品寄存,以及为旅客服务的文化、卫生及生活上的必要设备。根据规定还应设置安全检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办理货运的车站,应设有办理托运、检斤、制票、问讯、交付等必要设备,并应根据需要设有货物站台、仓库及货位、堆场、集装箱装卸场地、雨棚、排水、消防、照明、通路及围墙… 第六章 机车车辆机车设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为保证机车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机车修理工厂、机务段。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机务段应有机车运转整备及机车检查、检测、修理设备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机车车辆轮渡应有船舶、栈桥、墩架、船舶整备和检修等设备,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轮渡船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和检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机车分为电力机车、内燃机车。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机车主要机械上应有履历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应有“…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机车应实行计划预防修,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和定期检测状态修。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时间确定,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机车检…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机车实行年度鉴定。 第一百三十条 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逐步推行单司机值乘。机车乘务制度由铁路局确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1 2 3 4 5 6 7 8 9 10 总则 目录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