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有…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已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集团)。附属法人机构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按照本指引应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集团的资本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 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资产公司进行并表监管。 第五条 资产公司并表监管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 第六条 银监会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章 并表监管范围 第七条 银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第八条 资产公司投资的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第九条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被投资机构的总体风险足以对资产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或其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 第十条 下列被投资机构可以不列入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金融类子公司对非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清偿担保的,该非金融机构应纳入并表范围;无清偿担保或清偿担保可无条件撤销的,由资产公司按审慎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银监会报告上一年度并表范围及并表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指引》确定的合格资本、财务、风险及其他并表管理状况等。 第三章 并表监管内容 第一节 最低资本与杠杆率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的最低资本管理是指集团拥有的合格资本不得低于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资本的并表管理应充分考虑集团所处的商业化转型阶段,将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相结合。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自身发展战略,优化金融及非金融业务布局,控制行业投资的范围和比重。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计算集团拥有的合格资本,充分考虑资本的期限、损失吸收能力以及收益分配等因素对合格资本的影响。 第十七条 集团合格资本工具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核心资本工具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等;附属资本工具可包括重估储备(须经财政部批…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项目构成,审慎确定有关资本项目在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的比重,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确认其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持股和相互持有次级债等合格资本工具,以及对集团以外的资本投资等情况,并确保这些情况在计算集团资本充足水平时已得… 第二十条 集团的最低资本要求为资产公司以及资产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各子公司最低资本要求之和,减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扣减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包括收购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以及债转股股权和抵债股权)运营的最低资本要求为以不良资产收购成本为基础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的8%。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确保自身及子公司同时满足单一资本充足要求。在充分评估子公司的超额资本数量及其可转换性的基础上,资产公司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计入资本,计算资本充足水平。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审查自身及子公司是否通过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相互或对外投资,并对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对集团稳健性的负面影响予以充分评估。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制定多维度的杠杆率指标监测体系,包括净资产与总资产比率、核心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资产余额比率等。除计算集团合并杠杆率外,还应分别计算资产公司单一法人的杠…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在计算集团合并杠杆率时,应当将非金融类子公司纳入并表范围,但不包括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类子公司开展的经纪业务。在计算资产公司单一法人杠杆率时,应将资产…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超额资本池,以应对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损失和缓冲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超额资本池中的资金存放形式应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包括可自由处置的现金、国债…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分别对资产公司单一法人、金融类子公司和非金融类子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分析,全面、审慎评估子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及变动对资产公司… 第二十八条 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资产公司,应当制定具体的资本补充计划。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根据集团资产质量与运营状况,经全面审慎评估,必要时可以要求集团持有超过其最低资本要求的资本,调整或制定差异化的杠杆率要求,限制集团的风险资产增速和对外资本… 第二节 集团内部交易 第三十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内部交易是指集团内部交易方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资金、服务等资源或义务转移的行为。不包括资产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对其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实际控制… 第三十一条 集团内部交易方包括资产公司、子公司以及资产公司可实际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法人机构或组织(政策性债转股企业除外)。 第三十二条 集团内部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遵循诚信、公允、透明的原则。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上市公司等,还应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第三十三条 集团在依法合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正当、合理的内部交易在业务、资金、渠道网络、机构人员、信息、品牌等方面加强协同,整合资源,提高综合经营效益,实现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内部交易分为重大内部交易和一般内部交易。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制定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交易管理,规范内部交易行为,降低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确保内部交易合… 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决策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能。子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或资产公司的授权,明确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及其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三十七条 资产公司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应当对内部交易进行审慎管理,及时、全面地掌握内部交易的实施情况,有效防范和控制可能产生的不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决策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进行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和决策。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负责按规定确认内部交易方,查询、收集内部交易信息,评估重大内部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并在履行审议(审查)程序后提交有关决策机构… 第四十条 资产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对经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审议(审查)通过的重大内部交易进行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内部交易的侵… 第四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内部交易的监控和制约。 第四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健全与完善内部交易的定价机制,确保内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第四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内部交易的风险管控。 第四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内部交易决策机构和审议(审查)机构对内部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所涉及内部交易方同时担任职务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在资金、业务、信息、人员等方面建立“防火墙”制度,防止通过内部交易不当转移利润和转嫁风险,减少利益冲突,避免风险过度集… 第四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综合考核与评价机制,完善协同经营的激励约束与分配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内部交易综合考核和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与激励约束和分配协调机制挂钩… 第四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路径和程序,按规定报告内部交易的开展情况,并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资产公司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银监… 第四十八条 监管机构明确规定需披露信息的关联交易对应的集团内部交易,有关交易方应按规定公开披露内部交易的开展情况,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九条 资产公司当应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交易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节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五十条 资产公司大额风险暴露是指集团并表后的资产组合对单个交易对手或一组有关联的交易对手、行业或地理区域、特定类别的产品等超过集团资本一定比例的风险集中暴露。银监会可以… 第五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 第五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资本和资产负债规模,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的政策和流程,持续进行并表监测,通过相关报告制度,确保及时识别总体资产组合中的风险集中程度,评估集中度… 第五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有效识别集团层面上大额风险暴露最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地理区域等相关信息,结合行业或区域经济周期波动等因素,分析判断这些风险集中可能给集团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五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当监测自身及其子公司从事包含杠杆率、期权等具有信用放大效应的结构性融资产品的信用风险暴露,关注因不同风险因素之间相互关联而产生连锁效应的特定产品的信用… 第五十五条 跨境经营的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国家或地区风险评估体系,根据资产公司自身的规模和业务特点、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稳定性,制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大额风险管理… 第五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定期审查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查考虑的因素包括:资本充足状况、大额风险承担与公司风险集中度管理政策是否一致、交易对手的业务性质以及资产… 第四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五十七条 资产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五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并表管理。对于跨境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充分考虑资本管制、外汇管制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流动性的影响,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五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关注子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向子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预案,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六十条 资产公司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资产负债结构与流动性要求相匹配。资产公司应通过设立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 第六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集团流动性管理政策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流动性应急预案的充分性和可操作性。关注并分析集团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状况等,特别是负债集中度、… 第四章 并表监管基础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六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界定各治理主体以及董事、… 第六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结合整体战略规划和对子公司的管理要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不断优化投资结构,简化控股层级,并指导子公司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资产公司的法人… 第六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统筹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及整体经营计划,加强业务整合和管理流程优化,完善内部授权制度和风险绩效综合评价制度,指导子公司开展各项业务。 第六十五条 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资产公司依法承担对集团整体战略规划、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的职责,对集团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会计、品牌文化实施有效管理,加强… 第六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以资本回报、风险控制和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以综合考核指标为导向的内部资源配置机制和以综合考核结果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对… 第六十七条 资产公司建立薪酬制度、长期股权激励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和行业薪酬水平以及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可… 第二节 风险控制 第六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在并表基础上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覆盖集团各个层面、各业务领域和区域(境内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认识、分析和管理各类风险,确保… 第六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集团层面上建立全面、独立、专业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有关各方的风险管理职责,逐步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风险政策执行、监督评价机制和自下而上的风险报… 第七十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履行相应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 第七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并根据集团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七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多层次、多维度地识别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分析风险的成因、组成要素和相关条件。风险识别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并选择与其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相适… 第七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战略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根据已识别风险可能给集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定该风… 第七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条件,结合风险评估和计量结果明确风险管理的重点,并选择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风险应对方案应包括解决该风险要达到… 第七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建立支持全面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全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内部控制制度和全流程风险控制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定期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和执行结果,发现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全面… 第七十七条 资产公司当应逐步建立与全面风险管理相适应、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风险信息的采集、存储、分析、报告、披露等。风险管理信… 第七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集团范围内强化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培育统一风险管理文化中发挥表率作用,并通过持续开展风险教育与培训,增强全体员工的风险… 第七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银监会报告集团的风险管理情况,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资料。针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资产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三节 信息系统管理 第八十条 资产公司应制定与其经营战略相适应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在集团范围内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中建设、集中管理”。 第八十一条 资产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应从业务和管理需求出发,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并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扩展性。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在集团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统筹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 第八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集中建设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开发测试中心和业务后援中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措施和应急机制,保障业… 第八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系统架构以及技术和数据标准,加强对软件生命周期、信息科技产品采购和服务外包的科学管理,保障开发质量,降低运营成本,防范道德风险,提… 第八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将主要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和业务处理规则嵌入系统程序,使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流程和主要风险点的自动化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八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按照监管指引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实现集团内部管控信息和非现场并表监管信息的自动化采集处理,优化系统辅助分析和预警功能。 第八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研究制定和完善集团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制度体系,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完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检查机制,依据已… 第八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不同密级设置信息系统用户访问权限,加强日志审计和系统监测,严格控制后台操作和非授权访问。认真执行数据加密和备份策略,确保核心数据存放安全和有效恢… 第八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逐步健全信息科技治理结构,设立集团层面的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集团的信息战略规划方案、信息化投资预算与计划,以及审批与协调重大信息科技项目、监督… 第四节 战略与声誉风险管理 第八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战略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的战略制定和评估工作,在科学制定战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配合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定期开展对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 第九十条 集团战略决策应反映外部环境、行业、经济、技术、市场竞争、监管等方面的变化。在进行战略投资、重大项目等决策时,应关注集团管理资源和能力、资本与资金来源、人员和信息… 第九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集团战略发展评估体系。集团设定的战略目标应科学、合理,并与公司的文化、价值观、社会责任、业务方向和风险容忍度保持一致。 第九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关注自身及其子公司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对集团的声誉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声誉风险。 第五节 信息披露管理 第九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并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披露程序,明确内部管理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对外披露信息。 第九十四条 资产公司对外披露并表信息应当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原则,对信息披露中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资产公司披露的并表信息内容应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资本信息、风险管理信息等。资产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增加披露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十六条 资产公司对外披露并表信息应指定专门机构管理、专人负责,主要通过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进行。 第五章 并表监管方式 第一节 非现场监管 第九十七条 银监会对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重点关注整体情况及单一法人数据与资产公司并表数据的差异,资产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金融类子公司和非金融类子公司对集团财务状… 第九十八条 银监会通过制定资产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测与分析,全面掌握集团总体架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经营情况等。对于在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资产公司监管指标… 第九十九条 对资产公司违反风险管理、最低资本要求、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流动性、内部交易、信息披露等审慎监管标准的行为,银监会可以要求资产公司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并按照法律、法… 第一百条 银监会根据并表监管情况,可以组织资产公司和外部审计机构参加并表三方会谈,讨论监管和外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并表监管关注事项的交流和沟通。 第二节 现场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银监会现场检查的对象为资产公司,必要时可协调相关监管机构,由相关监管机构对资产公司下属的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子公司进行检查。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银监会可以通… 第一百零二条 银监会可以根据非现场并表监管情况,以及资产公司的风险状况、规模、组织架构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安排和制定并表现场检查计划。 第一百零三条 银监会根据现场检查计划确定的检查内容和重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向资产公司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资产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 第一百零四条 银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发后对资产公司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或实施后续检查,关注和评估资产公司的风险及其管控情况的变化。 第三节 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 第一百零五条 银监会通过与境外其他监管机构加强协调合作及信息共享,确保资产公司的境外机构得到充分、有效的监管。 第一百零六条 银监会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及境内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信息报送、审批政策和具体监管措施等方面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全面掌握资产公司及其各金融… 第一百零七条 银监会推动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共享。 第一百零八条 银监会可以通过签订双边监管备忘录等形式与境外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合作,对资产公司跨境业务的监管和协调做出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