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二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并表监管范围 第七条 银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第八条 资产公司投资的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第九条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被投资机构的总体风险足以对资产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或其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 第十条 下列被投资机构可以不列入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金融类子公司对非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清偿担保的,该非金融机构应纳入并表范围;无清偿担保或清偿担保可无条件撤销的,由资产公司按审慎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银监会报告上一年度并表范围及并表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指引》确定的合格资本、财务、风险及其他并表管理状况等。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