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二章 并表监管范围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并表监管范围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银监会报告上一年度并表范围及并表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指引》确定的合格资本、财务、风险及其他并表管理状况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