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二章 并表监管范围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并表监管范围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金融类子公司对非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清偿担保的,该非金融机构应纳入并表范围;无清偿担保或清偿担保可无条件撤销的,由资产公司按审慎原则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