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四章 并表监管基础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六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并表监管基础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六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界定各治理主体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自身和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