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三章 并表监管内容 第四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五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并表监管内容 第四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五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并表管理。对于跨境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充分考虑资本管制、外汇管制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流动性的影响,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做出相应调整。资产公司与存在资金流动障碍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流动性轧差处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