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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审查自身及子公司是否通过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相互或对外投资,并对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对集团稳健性的负面影响予以充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