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三章 并表监管内容 第三节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五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并表监管内容 第三节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五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资本和资产负债规模,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的政策和流程,持续进行并表监测,通过相关报告制度,确保及时识别总体资产组合中的风险集中程度,评估集中度较高的资产对资产公司的影响,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对风险集中度较高的资产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