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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决策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进行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和决策。

重大内部交易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度:

监管机构明确界定的或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有关交易方在履行内部审议(审查)和决策程序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审批,按照监管机构的审批意见实施。交易方不属于银监会监管范围的,资产公司应当报银监会备案。

监管机构未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由有关交易方履行内部审议(审查)和决策程序,资产公司按季度报银监会备案。

一般内部交易按照资产公司内部授权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