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及时补充完善。 第三十八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三十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需要见证的,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或者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 第二节 现场处置 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或者记录需…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紧急疏散现场人员、车辆,对进入警戒区的无关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必要时可予以带离。遇有与勘查工作无关人员对事故现场以及受伤人员和尸体进行… 第四十三条 交通警察对现场停放的尸体以及敏感的物品要用尸袋、围布等予以遮盖,避免外露。事故现场血腥、惨烈的,可采用立体围挡设施进行遮挡。 第四十四条 已初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车身特征或者逃逸路线、方向等信息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认案件性质和管辖权。对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区域的,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管辖权有争议… 第三节 现场勘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现场查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并进行登记。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告知其他当事人、证人等有关人员应当… 第四十七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等器材,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 第四十八条 提取的血样、尿样一式两份,提取人、被提取人、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分别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名,被提取人拒绝签名的,予以注明。 第四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的规定,客观、全面勘查现场,及时发现、提取痕迹物证,通过照相、摄像、标记、绘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等标准,拍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事故现场有两辆以上车辆无法识别或者两具以上尸体的,应当编号,逐一拍照,并记录车辆… 第五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等标准,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或者制作现场实景记录图,并根据需要绘制现场比例图、现场断… 第五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第五十三条 对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车辆、证件、物品等,交通警察应当依法扣留或者扣押,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现场证人,记录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第五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尽快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以及伤亡人员家属联系方式;核查清楚后,应当及时告知伤亡人员家属伤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或者尸体的存放单位,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组织清理事故现场,清点、登记并按规定处理现场遗留物品。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尸体运走存放。事故车辆能移动的,应当… 第五十八条 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保留全部现场的,原警戒… 第五十九条 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立即赶往医疗机构了解受伤人员伤情、案发经过等情况。告知医护人员,受伤人员伤情发生变化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时,应当立即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 第四节 询问和讯问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六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并已被送往医疗机构的,交通警察应当尽快赶赴医疗机构了解情况,记录伤者姓名、年龄、性别、受伤部位和程度等情况;条件允许时,可以对伤者体形外貌… 第六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节 调取证据 第六十三条 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提取《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表等接警记录。 第六十四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调取证据时,办案交通警…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将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材料复印或者照相、扫描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注明提取的时间、是否与原件一致、原件的来源及存放处,并由制… 第六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主动提供证据的,不再办理调取手续,但应当出具《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证据提交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管人员,一份存入案卷。 第六节 辨认和模拟实验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查明辨认人是否具备辨认条件。 第六十八条 被辨认的照片应当按顺序编号,打印或者贴附纸上,照片中不得出现肇事嫌疑人、陪衬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或其他个人明显身份特征信息,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多次辨认应当对… 第六十九条 辨认结束后,应当制作辨认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 第七十条 因调查取证的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交通警察可以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或者进行模拟实验。 第七节 检验、鉴定 第七十一条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送检人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第七十三条 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当记录在案,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第七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十六条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第七十七条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办案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尸体的DNA、手印、体貌特征等信息,通过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比对,从中查找线索,调查尸体身份。 第七十八条 经调查,尸体身份无法确定的,应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撤销表》《未知名尸体勘验信… 第七十九条 经调查,尸体身份无法确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并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