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六章 调查 第五节 调取证据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调查 第五节 调取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将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材料复印或者照相、扫描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注明提取的时间、是否与原件一致、原件的来源及存放处,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