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六章 调查 第五节 调取证据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调查 第五节 调取证据 第六十四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调取证据时,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办案交通警察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调取过程。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