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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二节

第六章 调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

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或者记录需…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紧急疏散现场人员、车辆,对进入警戒区的无关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必要时可予以带离。遇有与勘查工作无关人员对事故现场以及受伤人员和尸体进行… 第四十三条 交通警察对现场停放的尸体以及敏感的物品要用尸袋、围布等予以遮盖,避免外露。事故现场血腥、惨烈的,可采用立体围挡设施进行遮挡。 第四十四条 已初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车身特征或者逃逸路线、方向等信息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认案件性质和管辖权。对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区域的,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管辖权有争议…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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