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辨认结束后,应当制作辨认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

辨认的起止时间、地点;

办案交通警察、记录人的姓名和单位;

辨认人、见证人、辨认对象的基本情况;

辨认事由、辨认目的、辨认过程、辨认结果。

辨认笔录应当由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