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辨认结束后,应当制作辨认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
辨认的起止时间、地点;
办案交通警察、记录人的姓名和单位;
辨认人、见证人、辨认对象的基本情况;
辨认事由、辨认目的、辨认过程、辨认结果。
辨认笔录应当由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
辨认的起止时间、地点;
办案交通警察、记录人的姓名和单位;
辨认人、见证人、辨认对象的基本情况;
辨认事由、辨认目的、辨认过程、辨认结果。
辨认笔录应当由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