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并已被送往医疗机构的,交通警察应当尽快赶赴医疗机构了解情况,记录伤者姓名、年龄、性别、受伤部位和程度等情况;条件允许时,可以对伤者体形外貌、体表损伤、衣着痕迹等特征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必要时,可以提取伤者的衣着物品,并制作提取笔录。针对事故发生经过的主要情节对伤者进行简要询问,并作记录,交由伤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录音、录像保全,伤者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者记录在案。伤者因伤情严重无法接受询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其所就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或者其陪护人员,及时将伤情变化情况通知办案交通警察,伤者伤情好转能够接受询问时,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及时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