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证人请求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交通警察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陈述材料。当事人、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打印的陈述材料,当事人、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交通警察应当对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进行核查,确认是否由本人书写,由他人代笔的,应当注明。办案交通警察无法确认签名或指印真伪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当场重新签名或者捺指印。核对无误后,在首页右上方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证人在询问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证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并在询问笔录和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