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六章 调查 第七节 检验、鉴定 第七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调查 第七节 检验、鉴定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引用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