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六章 调查 第七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七节 第六章 调查 第七节 检验、鉴定 第七十一条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送检人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第七十三条 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当记录在案,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第七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十六条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第七十七条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办案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尸体的DNA、手印、体貌特征等信息,通过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比对,从中查找线索,调查尸体身份。 第七十八条 经调查,尸体身份无法确定的,应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撤销表》《未知名尸体勘验信… 第七十九条 经调查,尸体身份无法确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并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