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六章 调查 第七节 检验、鉴定 第七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调查 第七节 检验、鉴定 第七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当事人要求做伤情鉴定以及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