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六章 调查 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三节 第六章 调查 第三节 现场勘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现场查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并进行登记。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告知其他当事人、证人等有关人员应当… 第四十七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等器材,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 第四十八条 提取的血样、尿样一式两份,提取人、被提取人、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分别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名,被提取人拒绝签名的,予以注明。 第四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的规定,客观、全面勘查现场,及时发现、提取痕迹物证,通过照相、摄像、标记、绘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等标准,拍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事故现场有两辆以上车辆无法识别或者两具以上尸体的,应当编号,逐一拍照,并记录车辆… 第五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等标准,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或者制作现场实景记录图,并根据需要绘制现场比例图、现场断… 第五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第五十三条 对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车辆、证件、物品等,交通警察应当依法扣留或者扣押,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现场证人,记录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第五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尽快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以及伤亡人员家属联系方式;核查清楚后,应当及时告知伤亡人员家属伤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或者尸体的存放单位,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组织清理事故现场,清点、登记并按规定处理现场遗留物品。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尸体运走存放。事故车辆能移动的,应当… 第五十八条 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保留全部现场的,原警戒… 第五十九条 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立即赶往医疗机构了解受伤人员伤情、案发经过等情况。告知医护人员,受伤人员伤情发生变化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时,应当立即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