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六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办理涉嫌交通肇事或者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