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12月1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以及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通信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 第五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信和网络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遵守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用户对使用通信短信息服务发送通信短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负责。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和引导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 第九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通信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 第十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或者确认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通信短信… 第十一条 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需要向用户收费的,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通信短信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传输发送端码号;不得传输虚假、冒用或者缺少发送端码号的通信短信息。 第十三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准确记录并留存通信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码号等信息不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传输的通信短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送或者传输的通信短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 第十六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防控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电信管理机构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措施建设要求,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履行反电…

第二节 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是指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通信短信息端口传输的通信短信息,包括商业性通信短信息、业务管理和服务性通信短信息,以及公益性通信短信息等… 第十八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等使用端口码号。 第十九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通信短信息的,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当同时传输通信短信息发送方真实身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并能够实现有效追溯。 第二十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通信短信息的,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当准确记录并留存以下信息: 第二十一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应当要求通信短信息发送方提供通信短信息接收方同意或者请求接收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承诺或者证明材料。通信短信息发送方对提… 第二十二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通信短信息告知通信短信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通信短信息接收方拒绝接收商业性通… 第二十三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通信短信息发送方未经通信短信息接收方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或者通信短信息接收方明确提出拒绝接收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通… 第二十四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规范管理商业性通信短信息传输时段、频次。 第二十五条 发送公益性通信短信息需要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协调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同级电信管理机构提供通信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以及发送机… 第二十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接入管理责任,准确记录接入其公用通信网络的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以及依法取得的端口码号及其…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拒绝接收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意愿的用户提供通信短信息防侵扰服务。 第二十八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接受与通信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 用户与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就通信短信息服务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 第三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收到举报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电信领域举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加强对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风险预警提示。 第三十一条 投诉、申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申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通信短信息服务市场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电信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进行信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擅自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三十七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通信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一条 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的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通信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当经有关…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