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电信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进行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