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通信短信息的,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当同时传输通信短信息发送方真实身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并能够实现有效追溯。

传输通信短信息发送方真实身份,应当采用通信短信息发送方全称、简称或者其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等能够真实、清晰标识其真实身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