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等使用端口码号。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业务管理和服务性通信短信息的,不得混用端口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