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章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 第九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通信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 第十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或者确认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通信短信… 第十一条 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需要向用户收费的,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通信短信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传输发送端码号;不得传输虚假、冒用或者缺少发送端码号的通信短信息。 第十三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准确记录并留存通信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码号等信息不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传输的通信短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送或者传输的通信短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 第十六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防控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电信管理机构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措施建设要求,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履行反电… 第二节 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是指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通信短信息端口传输的通信短信息,包括商业性通信短信息、业务管理和服务性通信短信息,以及公益性通信短信息等… 第十八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等使用端口码号。 第十九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通信短信息的,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当同时传输通信短信息发送方真实身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并能够实现有效追溯。 第二十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通信短信息的,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当准确记录并留存以下信息: 第二十一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应当要求通信短信息发送方提供通信短信息接收方同意或者请求接收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承诺或者证明材料。通信短信息发送方对提… 第二十二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通信短信息告知通信短信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通信短信息接收方拒绝接收商业性通… 第二十三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通信短信息发送方未经通信短信息接收方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或者通信短信息接收方明确提出拒绝接收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通… 第二十四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规范管理商业性通信短信息传输时段、频次。 第二十五条 发送公益性通信短信息需要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协调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同级电信管理机构提供通信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以及发送机… 第二十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接入管理责任,准确记录接入其公用通信网络的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以及依法取得的端口码号及其… 第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