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通信短信息告知通信短信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通信短信息接收方拒绝接收商业性通信短信息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