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二节 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二节 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应当要求通信短信息发送方提供通信短信息接收方同意或者请求接收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承诺或者证明材料。通信短信息发送方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通信短信息发送方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传输相应的商业性通信短信息。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