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通信短信息的,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当准确记录并留存以下信息:
为通信短信息发送方分配的子端口码号和用途;
为通信短信息发送方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的起止时间;
通信短信息内容;
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信息应当留存至服务终止后不少于6个月,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信息应当留存至通信短信息传输完成后不少于6个月。
为通信短信息发送方分配的子端口码号和用途;
为通信短信息发送方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的起止时间;
通信短信息内容;
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信息应当留存至服务终止后不少于6个月,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信息应当留存至通信短信息传输完成后不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