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二节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二节 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是指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通信短信息端口传输的通信短信息,包括商业性通信短信息、业务管理和服务性通信短信息,以及公益性通信短信息等… 第十八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等使用端口码号。 第十九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通信短信息的,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当同时传输通信短信息发送方真实身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并能够实现有效追溯。 第二十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通信短信息的,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当准确记录并留存以下信息: 第二十一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应当要求通信短信息发送方提供通信短信息接收方同意或者请求接收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承诺或者证明材料。通信短信息发送方对提… 第二十二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通信短信息告知通信短信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通信短信息接收方拒绝接收商业性通… 第二十三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通信短信息发送方未经通信短信息接收方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或者通信短信息接收方明确提出拒绝接收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通… 第二十四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规范管理商业性通信短信息传输时段、频次。 第二十五条 发送公益性通信短信息需要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协调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同级电信管理机构提供通信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以及发送机… 第二十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接入管理责任,准确记录接入其公用通信网络的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以及依法取得的端口码号及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