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接入管理责任,准确记录接入其公用通信网络的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以及依法取得的端口码号及其接入地点、使用用途、通信短信息发送模版等信息,并采取定期核验等措施加强对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的组织、个人提供用于端口类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