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章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拒绝接收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意愿的用户提供通信短信息防侵扰服务。 第二十八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接受与通信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 用户与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就通信短信息服务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 第三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收到举报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电信领域举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加强对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风险预警提示。 第三十一条 投诉、申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申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通信短信息服务市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