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收到举报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电信领域举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加强对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风险预警提示。

电信管理机构发现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依法对前款规定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