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通信短信息发送方未经通信短信息接收方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或者通信短信息接收方明确提出拒绝接收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再次向其传输相关商业性通信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