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通信短信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传输发送端码号;不得传输虚假、冒用或者缺少发送端码号的通信短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