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传输的通信短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送或者传输的通信短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