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的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通信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