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通信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的用户传输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
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是指含有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等的通信短信息。
业务管理和服务性通信短信息,是指用于提供操作验证、系统登录、业务提醒、民生服务等业务管理和服务的通信短信息。
公益性通信短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非盈利性质的通信短信息。
发送,是指通信短信息发送方通过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向通信短信息接收方呈现其通信短信息内容的行为。
传输,是指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为通信短信息发送方递送其通信短信息内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