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对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涉嫌违法的通信短信息服务场所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提供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涉嫌违法的通信短信息服务场所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提供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