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通信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