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时,适用本办法进行听证。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本条所列项目的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未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 第七条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听证活动,由承担许可职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由其指定听证主持人具体实施。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了解被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出席听证会。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监测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或者监测机构。接受委托的机构有权了解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证人…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的10日前,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向… 第十八条 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人数。 第十九条 参加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听证。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送达《环…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组织行政许可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1次性告知听证申请人补正。 第二十四条 听证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申请,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 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分别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接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会必须制作笔录。 第三十条 听证终结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将听证笔录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第三十三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和《送达回执》的格式,由国家环境保护…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权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依职权起草的环境保护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草案有重大意见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格式(略) 2.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格式(略) 3.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格式(略) 4.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格式(略) 5. 《送达回执》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