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申请,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