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分别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听证主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预先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者其他必要情形时,可以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